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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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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受理一般规范(1)接受委托

时间:2019-01-16


案件受理一般规范

   



律师应当掌握的信息

   

1. 委托人所描述的事实是否属于刑事案件

2. 来访者的身份及其案件当事人的关系

3. 案件发生的背景

4. 案件基本事实

5.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及管辖机关

6. 来访者是否可能将案件委托给律师事务所

7.  委托人已经为案件做过的工作情况

8.  律师认为应当了解的其他信息

   



接受委托

   

1. 在案件正式受理之前,律师一般不向委托人过于详细地解答法律咨询

2. 得到委托人的委托意向后,律师应当尽快与之讨论收费事宜

3. 律师应当鼓励委托人将案件全部诉讼过程予以委托

4.  律师不得对案件结果做出任何承诺

5.同一名律师不得为两名或两名以上的同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不得为两名或两名以上的未同案处理但涉嫌的犯罪存在关联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

同一律师事务所在接受两名或两名以上的同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分别指派不同的律师担任辩护人的,须告知委托人并经其同意。

6. 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辩护或者代理。但委托事项违法、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者委托人故意隐瞒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的,律师有权拒绝辩护或者代理。

律师与当事人或者委托人就辩护或代理方案产生严重分歧,不能达成一致的,可以代表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解除委托关系。

解除委托关系后,律师应当及时告知办案机关。

   



委托手续

  

1. 律师接受委托,应当由律师事务所办理以下手续:

 (1)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署《委托协议》;

 (2)委托人签署委托书;

 (3)律师事务所开具办案所需的相关诉讼文书。

     上述手续,律师事务所应当留存原件或存根备查。

    律师接受委托办理刑事案件,可以在侦查、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死刑复核、申诉、再审等各诉讼阶段由律师事务所分别办理委托手续,也可以一次性办理。

2.  律师应当在收取律师费之后开始工作

3.指定辩护的案件,以人民法院或者法律援助中心的指定文件为案件受理依据,不用签订协议

   



各诉讼阶段接受委托

 

侦查阶段


1.受理案件时,律师应当尽可能向委托人了解以下情况:

(1)犯罪嫌疑人所涉嫌的罪名

(2)犯罪嫌疑人的个人信息等基本情况

(3)委托人的基本情况及其与犯罪嫌疑人的关系(会见时看守所可能会核实,或者需要关系证明)

(4)案件基本情况

(5)委托人的具体要求

(6)案件是否属于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三类特殊案件(可能会限制会见)

(7)委托人与侦查机关沟通的情况以及他们已经做过的工作

(8) 侦查机关及承办人员的联系方式

2.侦查阶段,律师必备手续:

(1)委托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2)律师事务所函

(3)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专用介绍信

   



 

审查起诉阶段

 

1.审查起诉阶段接受委托,律师应当了解以下信息:

(1)侦查阶段时是否聘请过律师,如果已经聘请了律师,该律师已经做过的工作情况,是否还继续参与诉讼活动

(2)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的时间,是否已经发生过退回补充侦查的情况

(3)委托人与侦查、审查起诉机关的沟通情况

(4)审查起诉机关及承办人员的联系方式

(5)犯罪嫌疑人是否被羁押以及羁押场所、以前会见的情况

(6)其他信息

2. 审查起诉阶段,律师必备的手续:

(1)委托人签署的委托书

(2)律师事务所函

(3)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专用介绍信

   



审判阶段


1. 在审判阶段接受委托,律师应当了解以下信息:

(1)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是否聘请过律师,如果已经聘请了律师,该律师已经做过的工作情况,是否还继续参与诉讼活动

(2)案件进入审判阶段的时间

(3)委托人与侦查、审查起诉机关、审判机关的沟通情况

(4)审判机关及承办人的联系方式

(5)犯罪嫌疑人是否被羁押以及羁押场所、以前会见的情况

(6)其他信息

2. 审判阶段,律师必备的手续:

(1)委托人签署的委托书

(2)律师事务所函

(3)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专用介绍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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