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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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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受理一般规范(2)会见

时间:2019-01-16





会见一般规范

   



1.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之前应当了解以下情况:

(1)除“三证”外是否还需要其他材料

(2)看守所的作息时间、对律师会见是否有特殊要求

(3)会见是否属于三类特殊案件,是否需要批准


2.对于看守所不安排会见的,律师应当及时向、办案单位、驻所检察官、检察机关相关部门反映,不得与有关人员发生正面冲突


3.确定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时间后,律师应当把将要会见的情况第一时间通知委托人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最为重要的亲友,并且了解他们是否有转达问候、交代家务等特别需要律师代办的原件无关的合法事宜


4.律师会见至少应携带以下文件材料:

(1)委托人签署的委托书

(2)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专用介绍信

(3)律师证原件(个别看守所需要复印件)

(4)委托人与嫌疑人的关系身份证明(个别看守所需要)

(5)会见模板、笔录纸、印台、文具等物品


5.律师会见时可以根据具体案件的情况操作,但每次会见必须包括以下内容:

(1)转达亲友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问候

(2)了解并关心他们在押期间的生活情况

(3)对他们进行必要的安慰、鼓励

(4)了解他们所知道的案件的最新进展

(5)向其介绍案件最新进展,并根据法律和实践对案件程序将来的进展可能进行预计

(6)解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的法律咨询


6.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应当重点向其了解下列情况: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个人信息等基本情况;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实施或参与所涉嫌的犯罪;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侦查机关侦查的事实和罪名是否有异议,对起诉意见书、起诉书认定其涉嫌或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是否有异议;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的辩解;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无自首、立功、退赃、赔偿等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罚的量刑情节;

(6)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无犯罪预备、犯罪中止、犯罪未遂等犯罪形态;

(7)立案、管辖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8)采取强制措施的法律手续是否完备、程序是否合法;

(9)是否存在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的情况,以及其他侵犯人身权利和诉讼权利的情况;

(10)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亲属的财物被查封、扣押、冻结的情况;

(11)侦查机关收集的供述和辩解与律师会见时的陈述是否一致,有无反复以及出现反复的原因;

(12)其他需要了解的与案件有关的情况。


7.会见时应当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相应阶段的辩护方案、辩护意见进行沟通

8.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制作会见笔录的,应当交其签字确认

9.辩护律师可以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交的与辩护有关的书面材料,也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与辩护有关的文件与材料


侦查阶段会见

 

1.律师会见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可以会见犯罪嫌疑人

2.律师会见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三类案件,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

3.律师会见可以提前向看守所电话或网络预约

4.律师会见应当主动提醒犯罪嫌疑人的重要法律权利

   



审查起诉阶段会见

   

按照会见一般规范操作

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辩护律师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

   



审判阶段会见


除按照会见一般规范操作之外还应进行以下工作:

(1)开庭前的会见应当向被告人介绍法庭审理程序,告知被告人在庭审中的诉讼权利、义务及应注意事项

(2)确定辩护策略和辩护方向

(3)一审判决后,在法定上诉期限内可回访会见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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