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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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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估机构的设立

时间:2019-01-12

保险公估机构的设立

依据《保险公估机构管理规定》规定,保险公估机构可以是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形式。一般分别应当具有发起人、协议或章程、出资数额、名称和住 所、高级管理人员及公估人员符合规定条件(例如学历为大学本科)或具有相应资格等方面的条件要求。

保险公估的程序:

由于保险公估人的评估、鉴定结果关系到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的合法利益问题,因此,我国《保险法》在第一百二十三条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

(1)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都有权聘请独立的评估机构或者专家对保险事故进行评估和鉴定;

(2)受聘进行评估和坚定的保险公估人可以是机构,也可以是个人;但机构必须是依法设立的独立专业机构,个人必须是具有法定资格的专家。

(3)保险险公估人应当依法公正的执行业务, 评估应有据, 符合程序,评估报告内容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因故意或者过失给保险公司和被保险 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保险公估人的评估和鉴定收取费用,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即可以双方约定,但应遵守保险法和价格法、合同法和有关财产评估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保险公估的内容:

依据《保险公估机构管理规定》,保险公估的内容主要有以下几项:

(1)保险标的承保前的检验、估价和风险评估;

(2)对保险标的出险后的查勘、检验、估损及理算;

(3)经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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