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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院股东知情权纠纷裁判规则
时间:2020-05-15
近年,股东知情权纠纷案件数量呈上升趋势,有人统计分析,25类有关公司纠纷案件中,股东知情权纠纷数量位居第四,排名前三的分别是股权转让纠纷、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股东资格确认纠纷。该统计并不一定准确,但是股东知情权纠数量不断增多的确是不争的事实。
一般而言,股东知情权诉讼中,小股东作为原告起诉公司的最为常见,因为大股东控制了公司,也经常会剥夺、压制小股东的一些权益,小股东欲通过诉讼维权,又苦于公司被大股东把持而在取证方面存在较大困难,因此,不得已只能先发起股东知情权诉讼,通过该诉讼获得一些大股东违规的证据,从而为后续的诉讼做好铺垫。因此,股东知情权诉讼只是一个手段而已。
我国《公司法》对股东知情权诉讼的规定比较概况,缺乏具体的操作规范,公司法司法解释四对此进一步予以规定,但许多问题仍未明确。对于一些未明确的问题,实务中都由法官在法律适用过程中进行把握。部分地区高院,也形成了一些裁判口径,如《上海高院关于审理股东请求对公司行使知情权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问答》,规定得更加细化,作了很好的补充。
因此,对于一些未予明确的问题,梳理相关案例,了解法院对该类问题的裁判尺度,显得十分必要。本文通过梳理上海一中院和二中院2019年度关于股东知情权纠纷判决书(共计70份),总结出两个中级法院对股东知情权纠纷的19个裁判规则,具体如下:
规则一
若股东对公司的经营情况十分了解,该股东又对公司提起股东知情权诉讼,公司以此作为抗辩不能成立,因为该项主张并非公司拒绝股东行使知情权的法定事由。
案例1:上海华喜膜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刘传喜股东知情权纠纷上诉案,案号:(2018)沪02民终11542号。
规则二
股东出资瑕疵,如未出资或未足额出资等,公司以此作为股东知情权诉讼的抗辩不能成立,瑕疵出资股东在被依法取消股东资格之前,仍依法享有的股东知情权。
案例2:上海沪嘉钙塑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与曹八弟股东知情权纠纷上诉案,案号:(2019)沪02民终1202号。
案例3:上海久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上海永基物业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上诉案,案号:(2019)沪02民终7577号。
规则三
股东会决议与股东会会议记录系内容不尽相同的两种法律文件,两者不具有可替代性,因此股东均可要求查阅、复制。
案例4:上海财晟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诉王倩股东知情权纠纷上诉案,案号:(2019)沪01民终573号。
规则四
我国公司法中,对股东行使知情权诉讼规定了必要的前置程序,但并未限定其行使知情权范围中的时间界限。若认定股东行使知情权的范围以其具备股东身份为起始时间界限,则缺乏相应法律依据。
案例4:上海财晟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诉王倩股东知情权纠纷上诉案,案号:(2019)沪01民终573号。
案例5:上海日冠食品有限公司诉朱秋琴股东知情权纠纷上诉案,案号:(2019)沪01民终1944号。
规则五
股东查阅会计账簿可以由会计师、律师等依法或者依据执业行为规范负有保密义务的中介机构执业人员辅助进行,但是股东本人须在现场。
案例6:蒂莎投资(上海)有限公司与黄约翰股东知情权纠纷上诉案,案号:(2019)沪02民终664号。
规则六
股东可以查阅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会计账簿登记必须以经过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此即意味着会计账簿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必须通过会计凭证才能反映出来,否则难以真正了解公司的实际情况,而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所以股东可以查阅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
案例7:雷誉(上海)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与上海雷誉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上诉案,(2019)沪02民终5393号。
案例8:上海币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上海东数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股东知情权纠纷上诉案,案号:(2019)沪01民终11878号。
规则七
公司同意股东行使知情权,但客观上股东并未有效行使其权利,公司以未拒绝股东行使知情权为由,认为股东起诉条件不具备作为抗辩理由不能成立。
案例9:上海中暨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上海湖至企业管理合伙企业股东知情权纠纷上诉案。
规则八
公司法规定的股东享有的知情权,仅适用于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因此,股份合作制企业股东不能享有公司法意义上的股东知情权。股份合作制企业股东行使知情权,应当符合企业章程中对股东知情权范围、行使方式的规定。但是如果企业章程对股东知情权没有规定的,可参照适用公司法的规定。
案例10:上海中山汽车出租公司与黄惠冲股东知情权纠纷上诉案,案号:(2019)沪02民终1662号。
规则九
股东知情权不适用诉讼时效制度,因为股东知情权系股东基于其股东资格所享有的一种法定权利,具有明显的身份属性,原则上只要股东身份存续,股东知情权并不因此归于消灭或罹于时效。
案例11:上海中山汽车出租公司与薛宏股东知情权纠纷上诉案,案号:(2019)沪02民终1660号。
规则十
股东有权查阅、复制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组成,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相关附表,而相关附表则主要包括利润分配表等其他附表。
案例6:蒂莎投资(上海)有限公司与黄约翰股东知情权纠纷上诉案,案号:(2019)沪02民终664号。
规则十一
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履行通知前置程序,公司方拒收快递而退回的,如果股东能够向法院提供快递信封原件、快递退回时单据的,法院可据此认定股东履行了通知前置程序。
案例12:上海正田华群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诉杨革彦股东知情权纠纷上诉案,案号:(2019)沪01民终3436号。
规则十二
公司经营地址不明或没有实际经营地址的情况下,股东向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家庭地址寄送行使股东知情权的通知且已被签收的情况下,可以认定股东已经履行了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司法救济权的前置程序。
案例13:上海灰洞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李世兵股东知情权纠纷上诉案,案号:(2019)沪02民终6219号。
案例14:上海滩瑞丽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章其华股东知情权纠纷上诉案,案号:(2019)沪02民终9059号。
规则十三
股东查阅公司会计账簿是否具有不正当目的的考量上,不能单凭股东自营或为他人经营的主营业务与公司的主营业务相同而予以认定,还需考量具体业务上是否存在重合和交叉。如果主营业务相同,但是具体业务上并不存在重合和交叉,则不能认定股东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具有不正当目的。
案例15:上海国际汽车城瑞安实业有限公司与戴海峰股东知情权纠纷上诉案,案号:(2019)沪02民终11252号。
规则十四
公司仅以工商登记的经营范围类同为由,不能认定股东与公司的主营业务存在实质性竞争关系。工商材料仅是国家行政机关对公司经营范围进行概括性记载,工商材料上文义和表述的重合并不代存在实质性同业竞争关系,实质性竞争的认定还需考量公司经营区域、产品种类、客户范围等是否有重叠。
因此,仅仅存在经营范围的重合并不直接构成《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八条第(一)项中的“实质性竞争关系”,更不是排除其行使股东知情权的理由。
案例16:上海屹居木业有限公司与陈荣林、沈和平、黄建洪股东知情权纠纷上诉案,案号:(2019)沪02民终11249号。
案例17:上海担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王飞股东知情权纠纷上诉案,案号:(2019)沪02民终10220号。
规则十五
公司以股东系小股东且间接参与公司经营为由拒绝股东查阅会计账簿的请求不能成立。
案例8:上海币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上海东数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股东知情权纠纷上诉案,案号:(2019)沪01民终11878号。
规则十六
股东对外拖欠巨额债务、涉嫌经济犯罪均不能认定股东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目的不正当,公司不能以此为由拒绝公司查阅会计账簿。
案例19:凯牧尔(上海)汽车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安优投资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上诉案,案号:(2019)沪01民终10139号。
规则十七
股东没有在与公司有竞争关系的相关公司持股或者担任职务,但与该相关公司仍存在密切关联的,则无法排除股东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请求具有损害公司利益的可能性,故而公司可以拒绝该股东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
案例20:黄海琳与上海华屹数码科技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上诉案,案号:(2019)沪01民终11474号。
规则十八
专项审计报告已超出一般账务会计报告范畴,只能查阅,不能复制。
案例20:黄海琳与上海华屹数码科技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上诉案,案号:(2019)沪01民终11474号。
小结
股东知情权诉讼是小股东维权的常规手段,一般而言,除非小股东有公司法规定的情形,否则其诉讼请求多数都能够被支持。因此,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需要平衡好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同时公司经营过程中也需要注意相关的合规问题,如此公司才可能会健康稳定发展。
作者:陈万君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