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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同责的科学内涵
时间:2019-01-10
党政同责的“科学内涵” 去年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就安全生产工作作出重要批示指示,强调要建立“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党政一把手必须亲力亲为、亲自动手抓。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指示,进一步明确了各级党组织的安全生产领导责任。 全国各地认真贯彻落实习总书记的指示精神,纷纷对此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制定出台相关文件,规定了党委的安全生产责任,有力地提升了安全生产的力度,促进了安全生产形势的快速好转。 然而在对“党政同责”的理解上,有些人还存在着一定的模糊认识,片面地认为,“党政同责”就是在发生生产事故后,党政负责人一起处理。在以往一些事故的追责处理过程中,主要担责的是政府部门的领导,特别是分管安全生产的一些副职领导,而党委负责人几乎没有因此受过牵连。现在不同了,一但出事,党政主要负责人都得受到处理。 其实这种认识很不全面,“党政同责”的深层意义,不仅仅在于发生事故之后如何去追责、去处理,而是党委和政府共同肩负着安全生产的责任,对宣传教育、人员培训、制度落实、事故预防、社会投入、应急救援、责任追究等,从政府工作的层面,全部纳入党委和政府的议事日程。 “党政同责”的责,更多的是如何去做好预防工作的责任,由此来推动整个安全生产工作上台阶、上档次;“党政同责”的责,更多的是用制度激励各级党委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自觉性,主动承担起历史所赋予的确神圣使命,敢于有所作为,而不是为了防止自己被追责,才不得不去被动应付;“党政同责”的责,更多的是彰显出党和国家实现我国安全生产形势根本好转的决心和信心,使党委工作向着安全生产更迈进了一步,党政拧成一股绳,无往而不胜。 只有认识到这些,我们不但能“党政同责”,更能党政同心、万众一心,齐抓共管,形成“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强大合力,彻底铲除各种制约安全生产工作的顽疾,让我们远离事故,拥抱安全,把伟大的祖国建设得更加繁荣富强。
